关于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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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Decorative Building Materials,英文缩写:CADBM。协会1991年11月,经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批准设立,1992年2月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90951;法定代表人:王保祥),是国内最大的家居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综合性协会。
       协会党建领导机关为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党建局,现由中国建材联合会党委代管。
       现任会长曹江林(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现任副会长兼秘书长王保祥。
       现任监事会监事长顾超。
       协会集中了一大批大中型国际国内顶级家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科研、销售和物流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协会拥有会员企业近2000家。其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TC)、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型建材工业杭州设计研究院、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王力安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友邦集成吊顶股份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玉马遮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阿克苏诺贝尔漆油(上海)有限公司、蓝天豚绿色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龙色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芳园盼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好易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爱丽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爱康企业集团(上海)有限公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白蝶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特普丽装饰装帧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欧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雅琪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润居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迈丹尼定制家具有限公司等一大批优秀企事业单位,均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协会设有专家委员会、行业自律委员会,汇集了国内顶级家居装饰装修材料行业专家、学者,为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科技进步、行业自律,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协会设有轻钢龙骨分会、建筑塑料及给水排水分会、建筑涂料分会、石膏制品分会、墙纸墙布分会、天花吊顶材料分会、建筑遮阳材料分会、金属装饰材料分会、弹性地板分会、门窗幕墙分会、陶瓷分会、智能厨卫分会、定制软装饰分会、全屋装配分会、验房及环境治理分会、整木定制分会等分会。
       协会秘书处内设综合管理部、会员服务部、战略发展部、投资促进部、网络信息办公室、财务部、会展部、培训部等办事部门,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技术咨询、政策支持、战略发展研究等咨询服务。
       协会拥有中央级刊物《装饰装修天地》等国内公开发行的一网一刊、微信公共服务平台。
       协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围绕着“行业宣传、品牌培育、互联网+、行业创新、标准化建设、绿色发展、智能制造”等重点工作,引导行业向节能、环保、低碳、安全的高质量方向发展,努力推动我国家居及装饰装修材料行业
构建双循环发展的新格局,为实现“宜业尚品,造福人类”行业发展的新目标不懈奋斗;积极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落实产业政策,参与政策建议,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打造国家级协会的新目标。


     

一、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装饰装修行业信息,发布装饰装修行业年度发展报告等;
    (三)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行业先进、适用技术、新产品和创新模式的推广应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实施行业领域的技术成果评价、鉴定等;
    (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或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举办行业发展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根据规定参与出版装饰装修材料刊物,建设相关网站,开展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七)推动建立行业自律和行为规范,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八)推动和促进装饰装修材料行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九)维护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十)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装饰装修材料有关的业务工作;
    (十一)为政府、企业和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二、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公约(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装饰装修材料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有关规章,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经营、科研、设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盈利社会团体,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凡协会会员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设计、生产、销售、服务和原材料商等产业链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应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或遵守本公约。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了加强行业自律工作,协会设立行业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是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的组织、管理、监督和执行机构。由协会正、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秘书长组成,会长任自律委员会主任,驻会副会长或秘书长任副主任、各分支机构秘书长兼任自律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自律委员会的日常办事及执行部门为:行业自律办公室,负责公约和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及时收集、传达自律信息;受理自律检举;开展调查;会同相关委员开展监督、检查、调解、认定等具体工作;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并向自律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自律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表决通过(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决定)。

 
第三章 公约条款

 
第八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平竞争法则,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九条 在国内外的行业活动中,开展诚信、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和行业内部竞争行为,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要以合法公平的方法获取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二)遵守国家或行业认证规则,不伪造或冒用名优品牌或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认证证书,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三)不申请、不接受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的认证,不使用不具备认证资质的机构颁发的证书;
(四)严格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不误导消费、不贬低他人产品、不损害其他企业的声誉,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信息;
(五)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不采取帐外回扣等暗箱操作进行促销;
(六)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七)积极落实国家建筑材料行业发展规划,不生产国家或行业明令淘汰产品;
(八)加强企业管理,按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出厂,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检测,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九)增强环保意识,不使用有毒有害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尽可能利用各种废料,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损害消费者健康和损害环境的产品。
(十一)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侵犯消费者或用户的合法权益。
(十二) 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不做有损本行业形象的事。
第十条  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十一条 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坚决反对为获取自身利益而牺牲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行为,坚决反对成员单位恶意压价、相互拆台、哄抬价格、恶意抹黑等非正常市场竞争行为。
第十二条 尊重技术和人才,做好自主创新,提倡自主知识产权,发展符合双碳目标政策的产业,鼓励开发绿色、低碳、环保、节能、健康的产品为行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十三条 加强沟通协作,研究、探讨、制定我国行业发展战略,共同创造和谐的行业发展环境,对行业发展和管理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四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五条 自律办公室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已经签署各分支机构子行业自律公约的成员单位,在本公约生效后,自动转为本公约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声明和规则。
第十七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自律办公室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向自律办公室进行检举,要求自律办公室进行协助调查,自律办公室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自律办公室将根据公约条款和协会的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上报至自律委会员,调查结果经自律委员会核实通过后,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必要时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
第十九条 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成员单位,由自律委员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行业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经自律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对遵守自律公约具有良好守约记录的会员,应以适当的方式给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自律办公室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自律委员会检举自律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自律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行业自律委员会发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公约修改。经自律办公室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修改结果报会常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可自愿退出本公约,但需书面通知自律办公室;自律办公室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公约经2021年11月26日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三、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2021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家居及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持续、健康、绿色、有序发展,促进行业名牌战略、人才战略、创新驱动战略的部署和实施,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充分发挥专家委员咨询、服务、指导、创新、引领作用,规范专家委员的活动,结合行业发展需求,制定了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委会作为协会的智囊团队,须坚持“科学发展、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面向行业、面向企业、面向社会,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委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1.专委会委员任期五年(同协会理事会任期),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2. 主任委员:从事专委会业务范围内的领导工作,对协会负责。
3.副主任委员:负责不同专业领域(是指有分支机构设置的专业领域)并牵头领导该专业领域的业务工作,对协会和主任委员负责。
4.委员:专家委员会成员,从事本专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发挥技术引领作用,并为其他相关专业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5.专委会内设专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委办),设主任一名,由协会秘书处委任,负责专委会的具体工作事宜,为专委会服务,接受专委会主任委员领导,对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
6.专委会内设专业领域工作组(以下简称专业组),由专委会副主任委员任组长。
7.具备条件的专业领域,经协会专委会批准,由所在专业领域的副主任委员牵头,设立专业组。专业组对外开展业务、发布信息等,需报专委会批准;对外发布信息时,应使用规范全称。
8.专业组视项目开展情况,确定是否设置办公室(非常设机构)(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设主任一名,由协会秘书处委任,负责所涉专业项目具体工作,接受专委会主任委员领导,对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确实因业务开展需要设置办公室时,需报专委会批准同意,协会备案后方可设置。
第四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研究、讨论、总结、部署行业和各专业领域内的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各专业组根据专委会工作安排,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所涉及本行业的年度议案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代行其责;各子专业领域的议案由各专业领域委员会组织上报协会专委会,专委会统一上报。
第六条 专委会委员的产生
专委会委员实施聘任制,其中:
1.委员的产生,采用自荐、推荐相结合,由协会、分会提名等方式,经半数以上协会常务理事同意,通过会长办公会确认、会长批准后生效。
2.拟任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提名,选举产生。
3.副主任委员,各专业领域一名,从本专业委员中选举产生。
4.主任委员一名,从专家委员中选举产生。
5.受聘专委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由协会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 专委会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1.委员不能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或专业组活动及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由专委会提出解聘报告,经会长批准后解聘。
2.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的基本要求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具有奉献、服务精神;保守行业、企业的商业及技术等秘密。
2.热爱本职工作,有为行业服务的意愿,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就,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造诣和影响力,或为国内经济、技术、管理权威及企业、院校、科研院所专家、学者等。
3.熟悉行业最新技术和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能够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业务水平。
4.愿意承担专委会交办的任务,并参加相关活动。
5.新委员的加入,需要两位在任委员推荐。
6.年龄不超过75岁(特殊情况另行研究)。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参与行业发展研究论证与行业科技进步工作
1.组织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报告、行业科技进步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对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报告、计划方案的起草和实施跟踪反馈。
2.参与制定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技术、落后设备、落后产品、产业升级等计划或报告;提出或参与改进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等工作;提出、制定相关行业的各类标准,负责协会的团体标准归口管理工作。
3.协会委托的其它专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名牌战略工作
1.开展行业品牌、专利、科技领域的培育推进工作。
2.开展行业品牌、标杆企业的评价、审核工作。
3.参与产业基地、示范企业的规划、培育、设立、审核、评价工作。
(三)开展行业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工作
1.行业发展难点调研,并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技术诊断和现场服务。
2.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认定、评价、保护及推广和应用。
3.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发展动态。
4.编制发布行业技术报告。
5.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专业会议与技术交流会议。
(四)组织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奖的审核、评选和推荐工作
(五)参与行业人才发展战略研究、技术培训等工作
1.参与、编制、审核技术培训教材。
2.新加入委员的入选资格、相关论著、论文评价和认定。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1.有权参与行业重大科技政策的建议与制订。
2.对专委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
3.对专委会有关投票事项有投票权。
4.参与行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咨询和评价。
5.专委会委员遵循“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按照协会劳务报酬标准,获取相应的劳务报酬。
6.专委会委员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一条 义务
1.接受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与会议。
3.积极支持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出咨询报告或建议。
4.专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与专委会等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 委员的自律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以专委会委员的名义,代表专委会从事与专委会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专委会委员,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第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年度对每位委员的自律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交常务理事会议评定,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嘉奖,若有严重违规违纪者,令其退出专委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1.社会、企业或个人资助。
2.承担政府研究课题,政府专项拨款。
3.专委会有偿服务收入。
4.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5.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经费管理
1.专委会经费预、决算,由专委办提出(专业项目由各办公室提出),专委会主任签字,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财务备案。
2.专委办及各办公室每年向全体专委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经费支出
1.专委会参与行业等活动费用。
2.为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专家委员开展专委会工作产生的劳务费、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支出。
4.专委会活动经费,按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报秘书长、会长特批。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专委会发起讨论修改,自修订后的《条例》经报协会“五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四、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专家委员会第五届专家委员名单
                                   (经五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任委员:武发德

副主任委员:刘  翼(建筑遮阳及标准审查组副主任委员)、刘久贵综合副主任委员)、刘正权门窗幕墙组副主委员会)、(李瑞峰 墙纸墙布组副主任委员)、忻耀德金属材料及标准审查组副主任委员)、陈红霞综合副主任委员)、者东梅弹性地板及标准审查组副主任委员)、周丽玮综合及 标准审查组副主任委员)、郑水林硅藻泥副主任委员)、项尚林建筑涂料副主任委员)、赵世明建筑塑料及给排水副主任委员 )、蒋  荃天花吊顶及标准审查副主任委员)

委员:王  静、王跃斌、王朝阳、尤振丰、孔炳虎、朱乐辉、任  利、刘 洋、刘  强、刘  翼、刘小云、刘久贵、刘正权、牟长浩、严邦平、严荣杰、杜玉成、李  捷、李  敏、李瑞峰、时沈祥、吴大成、吴克食、邱  强、谷秀志、忻耀德、张  轲、张羽飞、张育新、陆秀清、陈红霞、武发德、者东梅、林宣益、欧万里、金福锦、周立杰、周丽玮、周国轩、郑水林、郑建立、项尚林、赵世明、娄彦华、柴  冈、郭洪明、蒋  荃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