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次数:


 
为加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统一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协会会员服务部(以下简称会员部)是协会会
员、会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员申请、资格审查、报送、登记、公示、注册、变更、等工作。
    第二条 凡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会员部索取会员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经所属专业分会初审后交会员部;也可以将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直接交协会会员部。
    第三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会员部负责,经审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报送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通过后进行登记、收费、公示、注册,成为正式会员。
    第四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初审意见;承认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入会的企业被批准注册后,由会员部发颁发会员牌照及证书。
第六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通过协会向政府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行业自律公约,执行协会决议;
(二) 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为协会活动提供方便;
(四) 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及时向协会交纳会费。
第八条 每个会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作为协会的联系人。
第九条 会员证书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声明作废,并向协会会员部提出申请补发证书。
第十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协会召开会议,各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时参加,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须说明原因并委派本单位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同时授予其表决权和被表决权,并认可会议做出的任何决议和规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至少一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可临时确定召开时间。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每次会议的内容要详细记录,会后形成会议纪要,协会秘书长审核签字后印发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重要会议要当场形成决议,参会人员在决议上签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员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