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专家管理条例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1]     浏览次数: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
专家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绿色发展,促进行业实施名牌战略、人才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行业的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专家的咨询、服务、指导、创新和引领作用,规范行业专家活动,结合行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作为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智囊团队,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材料行业业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坚持“科学发展、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为政府服务、为企业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面向行业、面向企业、面向社会,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专委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设置
1.协会专委会任期五年(同协会任期),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根据专业设立);
2.具备条件的分会,经协会专委会批准,可设立分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分会专委会)。分会专委会隶属协会专委会管理,对外开展业务、发布信息,需报协会专委会批准后发布,分会专委会任期五年(同协会专委会)。
3.主任委员,从事专委会业务范围内的领导工作,对协会负责。
4.副主任委员:不同专业领域,设置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是该专业工作的牵头人,对协会和主任委员负责。
5.专家委员:从事相关业务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对行业的技术创新起到指导和引领作用。
6.专委会设立专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主任(兼职)一名。负责专委会的具体工作事宜,为专家服务,接受专委会主任委员领导,并对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
第四条 专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度会议,研究、讨论、总结、部署行业和各专业领域内的科技创新工作,各专业组根据专委会工作安排,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接受协会统一管理,所涉及本行业的年度议案需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代行其责;各子专业领域的议案由各分会组织上报。
第六条专家委员的聘任
专家委员实施任期聘任制,其中:
1.专家委员的产生,采用自荐、推荐相结合,由协会、分会提名等方式,经半数以上协会常务理事同意,通过会长办公会确认、会长批准;
2.拟任专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提名;
3.副主任委员,各专业一名,从本专业委员中选举产生;
4. 主任委员一名,从专家委员中选举产生;
5.受聘专家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经秘书处审核、会长批准后,由协会颁发正式聘书。
第七条 专家委员的解聘和辞聘
1.专家委员不能履行专家职责,经常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活动或不适宜担任委员的,由专委会提出解聘报告,经会长批准后解聘;
2.专家委员本人要求辞聘,视原因,同意辞聘或解聘。
第八条 专家委员的基本条件
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工作积极,具有奉献、服务精神;保守行业、企业的商业及技术等秘密。
2.热爱本职工作,有为行业服务的意愿,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一定成就,在专业领域中有一定造诣和影响力,或为国内经济、技术、管理权威及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知名学者等;
3.熟悉行业最新技术和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评价能力,能够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业务水平;
4.愿意承担专委会交办的任务,并参加相关活动;
5.新专家加入,需要两位专家推荐。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组织参与行业发展工作
1.组织参与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报告的制定与实施,对行业发展规划、发展报告、计划方案的起草和实施跟踪反馈;
2.参与淘汰落后产能、落后技术、落后设备、落后产品等工作,提出、制定相关行业标准;提出或参与改进生产工艺、生产装备等工作;
3.协会委托的其它专项工作。
二、组织实施名牌战略
1.开展品牌培育推进工作;
2.开展行业品牌、标杆企业的评价、审核工作;
3.参与产业基地、示范企业的规划、培育、设立、审核、评价工作。
三、开展行业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等工作
1.行业发展难点调研,并组织科技攻关,开展技术诊断和现场服务;
2.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的认定、评价、保护及推广和应用;
3.介绍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技发展动态;
4.编制发布行业技术报告;
5.组织开展行业技术交流与技术合作;
6.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国际专业会议与技术交流会议。
四、参与实施行业人才发展战略、技术培训教材的编制和审核
1.参与、编制、审核培训教材;
2.新专家入选的资格、相关论著、论文评价和认定。
 
第四章 专家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权利
1.有权参与行业重大科技政策的建议与制订;
2.对专委会的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
3.对专委会有关投票事项有投票权;
4.参与行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咨询和评议;
5.专家委员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按协会标准享受报酬;
6.专家委员会成员可自愿退出专委会。
第十一条 义务
1.接受专委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2.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与会议;
3.积极支持行业科技进步;对行业发展和科技进步,提出咨询报告或建议;
4.专委会成员所在单位,应为专家参与专委会等活动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 专家自律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专委会专家,不得以专家名义代表专委会从事与专委会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影响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专委会专家,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水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专委会专家,应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成为行业技术带头人。
第十五条 专委会专家,任期原则上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专委会,每年度对每位专家的自律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交常务理事会议评定,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嘉奖,若有严重违规违纪者,令其退出专委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七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1.社会、企业或个人资助;
2.承担政府研究课题,政府专项拨款;
3.专委会有偿服务收入;
4.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5.其它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八条 专委会的经费支出
1.专委会参与行业等活动费用;
2.为专家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3.专家委员开展专委会工作产生的劳务费、交通、住宿等有关费用支出;
4.专委会活动经费,按预算支出,超出预算报秘书长、会长特批。
第十九条 专委会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经费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经费预、决算,由办公室提出,专委会主任签字,报秘书长审核,会长审批,财务备案;办公室每年向全体专家委员报告经费收支情况,并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专委会讨论修改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协会专委会负责解释。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