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

会费管理办法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会费收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文件规定,结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    会员单位:2000/年;

(二)    理事单位:5000/年;

(三)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四)    会长及副会长单位:30000/年;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收取时间。各类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可按年缴纳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全部会费;按年缴纳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依据。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部制定、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费缓缴。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发布通告。

 

第四章    会费的用途

第十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    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

(二)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津贴及差旅费支出;

(三)    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    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  会费的开支,有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112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