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1-15] 浏览次数:
(2018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会费收支,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文件规定,结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购买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的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有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民政部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 会员单位:2000元/年;
(二) 理事单位:5000元/年;
(三)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四) 会长及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收取时间。各类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可按年缴纳会费,也可一次性缴纳本届全部会费;按年缴纳的,须于每年3月底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七条 会费依据。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部制定、财政部监制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 会费缓缴。会员单位如出现特殊困难,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缴会费的书面申请,经批准,最迟于当年年底前缴纳。
第九条 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 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发布通告。
第四章 会费的用途
第十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 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
(二)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津贴及差旅费支出;
(三) 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 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常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三条 会费的开支,有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作废。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2018年1月12日四届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